黄志豪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黄志豪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6月3日下午,市长黄志豪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督查激励、食品安全、农村集中供水、天然气发展利用、文体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审议珠海市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攻坚方案。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优化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努力把珠海打造成为生态文明新典范。要深入推进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不折不扣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珠海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会议传达学习省政府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研究珠海市贯彻落实措施。会议强调,要加强对国务院督查激励结果的分析研判,学先进、找差距、补短板、创亮点,争取珠海市2021年度在国务院督查激励工作中取得突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压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擦亮珠海食品品牌,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要把农村集中供水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抓紧抓实,加快推动抄表到户改造和接通市政自来水工作,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会议传达学习全省推动天然气发展利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珠海市贯彻落实措施。会议强调,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理顺体制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城镇天然气管网建设、大用户直供、多气源供应、储气能力建设、“瓶改管”等工程,提高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水平。
会议听取全市文体旅游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会议强调,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应急管理,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和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为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议听取珠海市高质量做好2021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会议强调,要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和“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的要求,切实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回应代表委员和市民群众的关切。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珠海市对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
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市司法局局长李红平介绍说,2016年珠海市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范并推动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出现了原办法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以及与机构改革工作不对接等问题,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将原办法的“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双三分之二”要求修改为“双四分之三”要求,删除了项目申报计划和实施计划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等操作性不强的条款。
在城市更新实施方面,《办法(修订草案)》完善了相关制度,增加规定更新项目在获得改造方案批复文件3个月内,应当取得项目实施主体核准文件、签订监管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补充规定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有制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应当通过区级以上公开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选择更新项目市场主体;明确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用地,不足一万平方米的也可以实施拆建更新;规定老旧小区更新意愿达到95%方可启动更新,其拆建应当采取政府组织的实施方式;明确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建筑基底面积核定供地面积。
《办法(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分期实施的更新项目退出机制,以及更新项目配建城市基础设施等奖励机制。记者了解到,分期实施的更新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者未开工的,将被撤销批复、资格认定、取消优惠、调出更新计划等;对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可以给予相应容积率奖励、减少政府应收地价款等。
珠海市修订规范土地出让年限
重新起算问题相关政策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修订)》,对调整土地出让年限用地的地价计收标准、整合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地价计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全面梳理完善珠海市土地项目在取得改变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用地位置以及土地合宗等可能造成的土地年限调整处理方式,相关部门于2017年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目前该意见已过施行有效期,且其中涉及的部分地价标准已变更,因此我们对其进行了修订。”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朝晖介绍说。
《意见(修订)》将第一条第(一)项涉及调整土地出让年限用地的地价计收标准修订概括为原则性意见,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改为出让的,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地价管理规定补缴地价款。同时对第一条第(三)项“珠海保税区、洪湾商贸物流中心等转型项目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按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审批办法规定执行”的规定予以删除。
《意见(修订)》细化了整合用地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地价计收标准,将原政策中“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照受理补缴地价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的地价标准年平均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中涉及的地价计收问题,进一步明确为“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此外,《意见(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等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市轨道交通局的属性定位、组织架构、管理运作和职责任务等,有利于加快推动珠海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据了解,市轨道局由市政府依法设立,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按照每个法定机构需制定一部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暂行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局长李红平介绍说。
《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市轨道交通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按章程运行,建立理事会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咨询委员会咨询建议的治理架构。理事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行使市轨道交通局的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重大决策权。全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融资事项、年度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四类情形,应当经理事会研究并提出决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在工作职责方面,《暂行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市轨道交通局承担全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监管运营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落实轨道交通沿线、站点等相关资源开发政策,组织轨道交通站场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提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融资建议方案等十类职责。
此外,《暂行办法(草案)》还明确市轨道交通局的运行机制、咨询机构、指导部门、自主管理、保障制度、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相关内容。
来源 | 珠海特区报
记者 | 靳碧海